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万名14岁以下儿童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率居世界第一。一幕幕血的教训再次警醒!做父母的,请看好孩子,别在让他们受伤害。
近期,榆林交警绕城大队辖区发生两起学龄前儿童被撞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提醒监护者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切勿因自己不经意间的疏忽造成孩子永久的伤痛,并且还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崔某甲,女,汉族,2016年4月13日出生(学龄前儿童),河北省廊坊市人,系本起事故中被撞行人。
张某甲,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辽宁省黑山县人,系本起事故中小车驾驶员。
崔某乙,男,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系崔某甲父亲。张某乙,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系崔某甲母亲。
2018年5月23日18市46分许,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在榆林市麻地湾路景泰五金机电市场院内17排前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从店内由南向北跑出的崔某甲发生碰撞,造崔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张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崔某乙、张某乙监护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案例二:
王某甲,女,汉族,2014年2月2日出生(学龄前儿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本起事故中被撞行人。
袁某,男,汉族,1997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本起事故中小车驾驶员。
王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王某甲父亲。边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系王某甲母亲。
2018年5月31日19市50分许,袁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榆林市榆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着榆西路西侧佳瑞蔬菜水果超市门口时,与过马路的王某甲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本起事故中,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乙、边某监护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两起事故案例存在的共同点为,监护人未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上述两起事故中监护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均承担了相应的事故责任。(边鹏 记者 王科)
编辑: 高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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